政 策 法 規(guī)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第六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第六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_定參與評標至評標結束前私自接觸投標人;
?。ǘ┙邮芡稑巳颂岢龅呐c投標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說明,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
?。ㄈ┻`反評標紀律發(fā)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的傾向性意見;
(四)對需要專業(yè)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xié)商評分;
(五)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的;
?。┯涗洝椭苹蛘邘ё呷魏卧u標資料;
?。ㄆ撸┢渌蛔袷卦u標紀律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第一至五項行為之一的,其評審意見無效,并不得獲取評審勞務報酬和報銷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六十三條 投標人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無效:
?。ㄒ唬┪窗凑照袠宋募囊?guī)定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簽署、蓋章的;
?。ㄈ┎痪邆湔袠宋募幸?guī)定的資格要求的;
?。ㄋ模﹫髢r超過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預算金額或者最高限價的;
(五)投標文件含有采購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條件的;
?。┓?、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其他無效情形。
第六十四條 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
(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
(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
?。ㄈ┰u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
(四)經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
評標報告簽署前,經復核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投標人對本條第一款情形提出質疑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應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第六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發(fā)現(xiàn)招標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標工作無法進行,或者招標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當停止評標工作,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溝通并作書面記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確認后,應當修改招標文件,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六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除采購人代表、評標現(xiàn)場組織人員外,采購人的其他工作人員以及與評標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現(xiàn)場。
有關人員對評標情況以及在評標過程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負有保密責任。
第六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履行的除外:
?。ㄒ唬┰u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
(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
?。ㄈ┰u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
(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
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原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重新組建的評標委員會。
第五章 中標和合同
第六十八條 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
采購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評標報告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中標候選人并列的,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人委托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方式確定中標人;招標文件未規(guī)定的,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采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人。
采購人在收到評標報告5個工作日內未按評標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順序確定中標人,又不能說明合法理由的,視同按評標報告推薦的順序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六十九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人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公告中標結果,招標文件應當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中標結果公告內容應當包括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項目名稱和項目編號,中標人名稱、地址和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單價、服務要求,中標公告期限以及評審專家名單。
中標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邀請招標采購人采用書面推薦方式產生符合資格條件的潛在投標人的,還應當將所有被推薦供應商名單和推薦理由隨中標結果同時公告。
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第七十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采購人不得違法改變中標結果,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放棄中標。
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